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国家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卷烟广告,并通过网络多次向本区邓某某等人销售各类卷烟,共得款人民币5502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乐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全部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