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新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秦某某投注的地下“六合彩”,共计人民币323090元。被告人胡某某报给上家后,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写单返点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地下六合彩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评估意见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兴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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