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乐清市柳市镇荷堡村其家中,二次接受倪某某的非法“六合彩”投注,共计投注金额65000多元,非法获利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银行账单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倪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物提取工作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叁册。
3、随案移送手机贰部、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光盘叁张、讯问笔录壹份、现金缴款单壹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