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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某某垦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杨浦区********室。2004年3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0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胡某某在互联网上查阅到阿某某市**大宗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宗)贵金属交易发展会员代理信息后,通过电话和**大宗业务员咨询代理事宜。2016年4月21日,胡某某以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大宗签订居间合作协议,成为**大宗的代理商,胡某某以**大宗交易平台**代理账号,发展**大宗现货交易平台的客户和代理

2016年7月,杨某某通过QQ加入胡某某的**投资管理群,胡某某在该QQ群宣传、指导客户进行**大宗原油现货投资。2016年9月,杨某某帮助朱某某通过上海**投资管理公司注册成为**大宗客户,投资原油现货。2016年10月28日至12月9日,朱某某分四次向**大宗转账合计1930000元进行原油现货交易,至今仍有1335000元未收回。

经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大宗交易平台资金流入流出均在平台内封闭运行,客户转入资金直接至**大宗的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由**大宗直接控制,**大宗交易平台注册人员分为三类:会员、机构、客户,该平台资金流入流出均在平台内封闭运行,交易系统中会员、机构、交易所获利全部来自客户损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居间合作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钟某某、范某某、余某某、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新疆天恒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辨认笔录;7.**大宗交易平台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原油交易数额19300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务卫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阿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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