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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牟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9********,汉族,文盲,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将罂粟种子擅自种植在中牟县**镇**村东北地自家大棚内,直至2020年3月20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胡某某共种植罂粟1140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其所种植的罂粟进行了铲除,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鉴定意见;4、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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