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邳州市**镇**村**组**号其自家房屋东侧路边菜地内,非法种 “大烟”(俗名),2020年4月2日,民警巡逻时发现并当场予以铲除、清点,该原植物共1226株。2020年4月7 日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胡某某种植的植物种类为罂粟。
被告人胡某某被现场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江苏省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 邳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22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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