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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由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腊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石门头二村胡某某自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4月21日10时许,赣榆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某家院内当场查获罂粟820株。经鉴定,查获的罂粟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罂粟原植物820株;

2.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等;

3.证人李某某、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品)字[2020]3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20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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