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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文盲,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3月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9年3月3日16时许,虞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虞城县***乡**村走访时发现,被告人胡某某家院墙外的菜地里种植疑似罂粟的毒品原植物,后派出所民警当场对疑似毒品原植物铲除并清点共计1796株。经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鉴定:虞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铲除和清查的植物均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查获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生

李乾坤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执法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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