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冬天,被告人胡某某在淅川县金河镇某某村自家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8年4月26日,淅川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称胡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一事,遂在该村干部及小组干部的配合下,到胡某某的菜地内进行摸排,在菜地内发现有大量罂粟,在村干部及小组干部的见证下,对所种罂粟予以铲除。经清点,胡某某在自家菜地内总计种植罂粟1706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人龚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706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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