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且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武宁县**乡**村其家附近荒地,利用绳套陷阱捕捉到6只野兔,并卖给李某乙,非法获利600元。经鉴定,“野兔”学名为华南兔为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胡友付猎捕到的6头(只)野生动物其总价值为480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并全部退赃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照片、扣押款收据、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赣亚(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度,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全部退赃,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