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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5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城口县,户籍所在地城口县**乡**村**组**号,现住城口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形下,将自己喂养的三条狗放到重庆市城口县蓼子乡梨坪村的山上(小地名:“黑窝凼”)去猎捕野生动物。次日7时许,胡某某听到狗叫声后来到其家对面山上处,发现其喂养的狗咬死了一头疑似猪獾的野生动物,遂将该野生动物运回家中清理分尸,部分赠予邻居,部分放置于自家冰柜。经国家林业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猎捕的该野生动物为猪獾,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胡某某家中的猪獾肉于同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城口县人民政府公告(城府告[2019]11号)等书证;

2.证人康某甲、康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一头猪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  周艳宁

2020 年 10月16 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7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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