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委**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胡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狩猎证》的情况下,去到连州市**镇**村委**村“**”山林,在该山林内放置14只禁用工具铁夹猎捕野生动物社鼠,在得知**村村民冯某某被铁夹夹伤后,便将铁夹全部收回。2020年9月2日,胡某某主动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均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雷彩庭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连州市**镇**村委**村**巷**号;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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