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城县**镇**村(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农历4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镇**村**组自己承包种植的果园里架设粘网,致4只鸟雀粘连在粘网上死亡。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商城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物证照片、到案经过、案发经过、商城县林业和茶产业局证明、商城县林业和茶产业局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出具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1份、平面示意图1张、照片4张,辨认笔录1份、照片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形下,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猎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锐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46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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