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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职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乌龟养殖于长宁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家中。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以47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只苏卡达陆龟,2019年10月4日收到卖方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邮寄的苏卡达陆龟一只。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以7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只赫曼陆龟,2019年12月9日收到卖方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邮寄的赫曼陆龟一只。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以1666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只豹纹陆龟。

2020年6月8日上午9时许,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长宁县**镇**街**号**栋**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家中现场查获水生龟25只,陆生龟3只。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8只龟中,苏卡达陆龟一只、赫曼陆龟1只、豹纹陆龟1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昕玥

检察官助理:郑  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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