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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胡老二、阿胡,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74********,傈僳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村委**房**组**号。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怒江州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怒江州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怒江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怒江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3月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胡某某与陈某某电话里说好:陈某某来片马下乡时帮胡某某带点东西去六库。同年10月14日,陈某某驾驶云*****警车到片马下乡,抵达后打电话告知了胡某某。10月15日上午,胡某某在片岗公路中片马桥头,从一个名为“阿某某”的缅甸籍男子(未查实)手中以6000元人民币购买了放在一纸箱内的8只熊掌。之后,胡某某将该箱熊掌用自己的车牌为云******的车辆运输到片马“八十一”唐某某的木材加工厂门口找到陈某某,并将该纸箱熊掌搬到陈某某驾驶的云*****警车上。陈某某见纸箱太大,怕影响他人乘坐,就要求胡某某将“东西”分装,在陈某某驾驶过程中,胡某某将涉案物品分装成两纸箱并安放在车后排座位下,后胡某某下车离开。当陈某某驾车行驶到片马丫口查缉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从座位下查获8件疑似野生动物制品。2019年10月16日,胡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后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到疑似野生动物制品17件。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云*****警车上查获的物品为黑熊熊掌,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经济价值为64000元;在胡某某家中查获的17件野生动物制品分别为:1件为鬣羚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为10000元、2件赤麂为三有动物,价值600元、1件果子狸为三有动物,价值960元、12件猪、1件冠豪猪,经济价值共为11560元。

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关于胡某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涉案车辆的行车证和车辆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和笔录、发还清单、解除扣押决定书、清单、通话清单、银行卡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兰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19]1659号、16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其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雄凤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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