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河**号,现住汉川市**乡**村**河**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汉江汉川段**水域**水域,使用自制电打鱼工具捕获渔获物1.7斤,被汉川市渔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长江流域全面禁捕的相关通告、通知文件、照片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5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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