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春阳,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米易县**镇**村附近安宁河使用电捕鱼器等工具捕捞水产品时,被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被告人胡某某捕获野生黄辣丁3条、野生鲤鱼2条、野生小杂鱼1条,共计6条。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系米易县春季禁渔期,禁渔范围包括安宁河流域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清点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捞方法,捕捞野生渔获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斌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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