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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毒罪)(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胡建军,男,外号“毛哥”,“三毛”,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建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32分25秒,被告人胡建军驾驶黑色奥迪Q7车(临时车牌为湘******)从怀化市鹤城区怀化西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18时许从邵阳南收费站驶出高速,后到达邵阳市大祥区与外号为“杨哥”的男子(另案处理)见面,两人一同前往邵东县逗留并吸食麻古、冰毒。次日11月12日0时许,胡建军驾驶奥迪车从邵东收费站进入高速返回怀化,于同日3时,从怀化**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4时13分驾车回到鹤城区**小区负二层内,即将车开至负三层停车场停车,胡建军于4时19分从负三层停车场步行至负二层欲前往电梯口回家,在该小区12栋2单元12楼电梯口处,民警将其抓获。民警即刻对其家里及车上搜查,并在其停在负三层奥迪Q7车辆左侧前轮胎下查获一个蓝色塑料袋,袋内装有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348.24克,疑似麻古净重93.54克。经鉴定,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从麻古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从毒品外包装的蓝色塑料袋上提取的生物检材中发现有胡建军生物检材的基因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指定管辖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胡建军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检查、称量、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在其车边藏有毒品海洛因348.2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3.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碧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建军现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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