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9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邵东县城**宾馆内8703号房间与吸毒人员何某某、魏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贩卖了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何某某。
2019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到邵东县城**宾馆8703号房间内与吸毒人员何某某、魏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2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与何某某、魏某某,并在房间桌子上缴获用透明薄膜纸包裹好的净重0.4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在二楼平台上缴获被被告人胡某某从8703号房间窗户扔出去的用蓝色薄膜袋包装好的一包净重20.4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称重、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交易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2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何某某、魏某某;
鉴定人名单:田**、周**、罗**。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