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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栋**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携带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的单肩包在本市东西湖区**楼电梯口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被民警当场扣押。经称量,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重15.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照片;2.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武禁毒)公(司)鉴(毒)字[2020]DX311号检验报告;4.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前科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友珍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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