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75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莲湖区**村**号**单元**号。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系吸毒人员。2015年9月初,被告通过电话联系河南一赵姓男子(身份不详)购买毒品,对方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寄出。当月11日,被告在本市新城区**路**村**号院其住处领取快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4包。经鉴定,现场查获的4包毒品净重共计11.308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目无国法,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6年2月14日
附:1、案卷贰册,补充材料伍页,光盘壹张。
2、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