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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47********,汉族,小学肄业,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犯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从他人处得到罂粟种子后,于2019年10月份将罂粟种子撒在自己家东边,到今年麦子黄的时候,胡某某将成熟的罂粟果实摘回家中晾晒。2020年6月4日10时许,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到胡某某家中检查,胡某某主动将藏在屋内的84颗罂粟果实上交。经称重,分离出来的罂粟种子重159.3克,罂粟壳重195.9克。经鉴定,胡某某持有的果实属罂粟,种子平均发芽率为37.3%,未进行灭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扣押清单;3.称重笔录、称重照片、质检报告;4.鉴定意见;5.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胡某某认罪认罚及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童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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