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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01196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道办事处**房。2009年5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4年9月13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5天;2015年2月10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5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镇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镇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镇巴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开车从汉中市汉台区牛家桥“火焰山烤肉拌饭”店门口经过时,因店门外等待配餐的美团外卖送餐员挡住道路,双方发生言语争吵引发抓扯,后被人劝离。14时,许胡某某持砍刀再次来到“火焰山烤肉拌饭”店讨要说法,店员郑某某将胡某某挡在门外,胡某某持刀砍砸店门,在砍砸时其中一刀从门缝处将店门内侧的郑某某右手砍伤后逃离。2018年4月19日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右手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I0月24日,镇巴县公安局在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药材市场巷租住屋内将胡某某抓获,在其室内查获毒品冰毒38.39克,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查获的38.39克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卫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证:OPPO手机2部、电子称1台、二甲基砜1.32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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