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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汉川市**厂**,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现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所租赁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福星惠誉小区9号楼3107室内,向高某某、黄某某、薛某某提供毒品及自制工具,并与之共同在客厅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客厅茶几右侧的铜制工艺品圆盒内查获绿色圆形片剂2颗、红色圆形片剂168颗、沾有红色印记的白色晶体块状和颗粒物若干;在沙发旁垃圾桶旁边地面上的条状锡纸中,查获红色圆形片剂1颗,被告人胡某某承认上述物质均系其所有。经毒品称量取样鉴定,上述红、绿色圆形片状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共重15.81克;上述白色晶体块状和颗粒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0.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指认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黄某某、薛某某证言;4.同案人员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毒品检验报告;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03克,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宝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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