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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小区****单元**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收购赃物罪),于2006年11月24日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居住在本市天府新区**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月31日下午,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民警在胡某某上述房屋的主卧内搜查出了疑似冰毒物质1袋、仿制黑色手枪1支、伸缩棍1根;在次卧内搜查出了仿“六四”式手枪1支、仿“六四”式子弹16颗、吸毒工具2个、锡箔纸纸条3根、电子秤1个、疑似冰毒物质5袋,藏式弯刀1把、弓弩1把、车牌1副(车牌号为川A*****)。经现场称重,6袋疑似冰毒物质的净重分别为2.37克、18.55克、0.12克、0.58克、42.78克、0.95克。

经鉴定,上述仿“六四”式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上述16颗仿“六四”式子弹为自制子弹。经鉴定,从上述净重分别为0.58克、012克的2袋疑似冰毒物质中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称重、搜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2020年6月19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小区**栋**单元**号,电话号码1368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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