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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3604241993********,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现住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胡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濮阳市范县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01月22日被濮阳市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范县看守所。

辩护人:车某某,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0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事实:
    胡某某听罗某某说在网上买到射钉枪后可以让罗某某的姐夫周某将射钉枪改装成打猎用的枪支上山打野味,遂告诉罗某某搞到枪支后借给自己玩一玩,2017年底罗某某将一把改装好的枪支放到胡某某开的理发店内,胡某某拿到枪后在家对着木板开过两次枪,随即被家人制止后未再继续使用该枪支,便将涉案枪支放到了家中鸡棚木板上存放至案发。经鉴定,涉案枪支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侦查贰卷p2、p3)一寸免冠照片、户籍证明(侦查贰卷p1、p4)前科证明(侦查贰卷p5)

2、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讯问笔录(侦查贰卷p13-18)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侦查贰卷P6-12)

4、鉴定意见(侦查贰卷P21-36)

5、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说明(侦查贰卷p37-p3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侦查贰卷p19-20)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系自用,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爱玲

        武永珠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胡某某传唤、讯问视频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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