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街道**村**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发现亡夫向某遗留的1支射钉枪并将该枪支藏匿于自己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街道**村**社**号的家中。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胡某某家中查获其藏匿的射钉枪1支。经鉴定,胡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挡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905****。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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