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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1********,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勐腊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勐腊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勐腊县**镇**村有人持有枪支的线索。经查,报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8月,在自家橡胶地窝棚内拾到一支枪支,并把这支枪带回家中藏匿。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康坎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89431****、1519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证扣押于勐腊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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