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张某甲欠张某乙(已判决)12.5万元一直未还清,张某乙为索要债务,于2017年2月指使陈某某(已判决)将某甲从西峡县**镇家中带至西峡县城,由郭某某、刘某某(二人已判决)看护,非法限制张某甲的人身自由近三天。被告人胡某某在郭某某的安排下,于第三天上午负责看护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同案犯张某乙、陈某某、郭某某、刘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毅
检察官助理:胡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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