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巷**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道**路**栋**室。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罗世龙,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犯王某某(已判决)因琐事对被害人徐某甲产生不满。2018年11月10日10时许,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詹某某(已判决)、叶某某(已判决),赶至徐某甲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大道**小区**栋**单元**楼**室的家中,对其进行训斥,并使用戴手铐等方法非法限制徐某甲的人身自由。期间,王某某持甩棍对徐某甲进行殴打,后王某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某、詹某某、叶某某、王某乙(已判决)等对徐某甲予以看管。直至次日11时许,手戴手铐的徐某甲从上述地点逃至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道办事处门口,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其解救并送至医院,后徐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12日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系******症的基础上,因闭合性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衰竭而死亡,其死亡的发生主要系颅脑损伤所致。民警于2019年7月23日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危重伤员门诊登记表、处置单、病历、死亡通知单、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身份材料及被告人前科材料、情况说明;2.物证:黑色金属材质电棍一个、对讲机一部、单刃长刀三把、伸缩甩棍二个、手铐钥匙一个、手机八部(以上物证均以照片固定);3. 鉴定意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6.证人徐某乙、居某某、丁某某的证言;7.同案犯王某某、叶某某、詹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玉桥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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