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7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号,销售员。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3时至17时之间,因感情纠纷,被告人胡某某和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房某某拘禁于潍坊市奎文区**街**宾馆**、**房间,期间房某某数次想离开均被拒绝,胡某某等四人以轮流扇耳光等方式殴打房某某,并有言语威胁,造成房某某脸部、胸部、左臂等多处伤情。经法医鉴定,房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
检察官助理:王珍珍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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