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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拘禁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0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号,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8月6日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零时至18时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因怀疑姘居的女友被害人车某某有出轨行为,遂将车某某拘禁在租住的本区**路**弄**号**室内,以煽耳光、脚踹等方式“逼问拷打”车某某致伤,并以拍裸体视频、脚趾头塞进嘴里等方式,威胁、侮辱车某某。经鉴定,车某某左上臂及左腹股沟处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20日晚上开始,在本区**路**弄**号**室内,其同居男友被告人胡某某因怀疑其有出轨行为,以煽耳光、脚踹等方式不断“逼问拷打”其,让其交出手机、禁止其外出、上厕所等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拍裸体视频传播、开视频观看发生性关系等方式,威胁、羞辱其。直至次日18时许,其以肚子饿要外出买吃的为由逃出房间,后向警方报案。

2.证人翟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和《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共同租住本区**路**弄**号**室的情况。

3.监控录像、手机恢复视频、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车某某的经过,且有殴打、侮辱的行为。

4.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车某某左上臂及左腹股沟处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已随案移送。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和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姣红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三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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