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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村**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在进某某,被告人胡某某以钱钱普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进贤分公司经营P2P项目为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宣传并承诺给付利息,吸收104名投资人资金578万元,至案发时,已返还给被害人6.1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公众投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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