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村**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在进某某,被告人胡某某以钱钱普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进贤分公司经营P2P项目为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公开宣传并承诺给付利息,吸收104名投资人资金578万元,至案发时,已返还给被害人6.1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公众投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十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