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1月8日被贵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已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沙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贵阳市白某某**镇**村**房**组**队小地名“漆树麻窝”、“窑子麻窝”、“斗牛场”三地倾倒弃土。2019年8月,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共计12.306亩,其中生态公益林4.573亩,商品林2.150亩,非林地5.583亩;因现场原貌已被破坏,无可供检尺的原木和伐桩,根据《2016年贵阳市白某某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资料小班因子一览表》测算被占用林地上原有立木蓄积21.116m³(该数据仅供参考);案涉林地现场土地已被开挖、植被被破坏,地表堆有渣土,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与周边相近林分对比,无法达到林相结构完整、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土地流转协议、林权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姚某某、成某甲、成某乙、董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昆忆鉴【2019】林检字第4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胡某某的辨认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土地法的规定,未在林业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村集体林地上设置倒土场并倾倒弃土,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且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且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3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凤
检察官助理 赵月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处所:贵阳市白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1982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据散页伍页,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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