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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寻甸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6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寻甸县柯渡镇乐朗村委会发宝箐村白泥洞山开挖林地种植农作物玉米、烤烟等。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在寻甸回县**镇**村委**村白泥洞山占用用材林14.592亩,具体为1.地块一占用用材林9.408亩;2.地块二占用用材林5.18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4.592亩种植农作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998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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