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8〕65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兴和县**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兴和县**镇**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兴和县隆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东面扩建,又加盖了6间东房,并堆放汽车拖车,涉嫌非法占用兴和县城关镇北官村委会闫习夭村东城关镇石材园区路东旋滩地林地。兴和县森林公安局聘请乌兰察布市悠然山水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胡某某非法占用城关镇北官村委会闫习夭村东城关镇石材园区东路东旋滩地林地面积测定为0.9821公顷(14.7315亩),被占用林地为特殊灌木林地:树种为柠条,林种为防护林,公益林类别为二级公益林。被占用林地地上植被已被全部破坏,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土地转让协议书、林业局说明,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赵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占用林地0.9821公顷(14.7315亩)扩建厂房,原有植被被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贵元
2018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兴和县城关镇马桥街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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