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彭春晖,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与佛山市南海区**镇**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胡某某支付该经济社13万元承包款,在承包期内,使用二类土和地下室泥土将位于经济社的鱼塘(俗称“**”)进行推填。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胡某某使用地铁施工所挖的泥土、垃圾等填埋及压实上述鱼塘,共非获利约4万元。
经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现场勘查,上述地块鱼塘为农用地,总面积约为36.99亩,经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地块水塘填埋了大量沙石泥土,以及生活和工业垃圾后被损毁。再经压占和压实等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现状土层结构使其保水保肥能力极差,肥力水平瘦瘠,无法使农作物形成正常生产力,不能进行农业耕种,已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
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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