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单位南召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地址:南召县**乡**村。
诉讼代表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南召县**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方城县**乡**村**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56********,汉族,初中毕业,住方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召县**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以李某某名义注册成立南召县**矿业有限公司,2018年7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某某,2019年8月,胡某某将公司转让给姜某某、陈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某某。2017年4、5月,被告单位南召县**矿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胡某某决定,并由被告人胡某某实施,在南召县**乡**村**组**湾所租赁的厂区挖坡平整后用于堆放废渣,造成大量林地毁坏。
2019年10月23日,经南召县林业调查设计管理站测算:南召县**矿业有限公司共计在南召县**乡**村**组**湾占用林地16.57亩。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胡某某将占用林地的6.508亩恢复原貌,并种植四季青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卫星影像图、营业执照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报告;3.占用林地面积计算等鉴定意见;4.证人姜某某、陈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召县**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单位南召县**矿业有限公司判处单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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