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西平县**镇**村委**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先后雇佣同案人王某甲、田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刑),在本市白云区**路**号**楼无名丝印厂内,在没有取得DIOR、CHANEL、YSL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上述注册商标标识。

2019年6月27日,同案人王某甲、田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在上址被抓获,当场在上址搜获丝印机1台、Dior丝印版1个、YSL丝印版1个、HUGO BOSS丝印版两个、 CHANEL丝印版2个、HUGO BOSS香水瓶9620个、YVESSAINTLAURENT香水瓶17200个,DIOR HOMME香水瓶12800个,BLEU CHANEL香水瓶17340个;在本市**路**路自编**号**楼仓库查获BLEU CHANEL香水瓶3240个。经鉴定,上述的DIOR、CHANEL、YSL香水瓶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

2019年11年21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本案卷宗2册3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