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年3月20日被虞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7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从虞城县城道北的狗市上购买两只鹦鹉,带回家中非法饲养繁殖。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底将在家繁育出的两只小太阳鹦鹉以每只15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售给张某某的两只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鹦鹉科,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建立
检察官助理:丁尚慈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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