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胡**,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05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处**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以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胡**将泌阳县宇兴矿业有限公司吴老庄银矿申请使用的爆炸物品雷管接收使用,期间违反规定,对未使用完的雷管,未按照规定时间清退回库,私自非法储存在临时库房内。后负责保管爆炸物品的胡**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于2019年3月3日经给矿山负责人仲**(在逃)汇报后与王**(在逃)一起将临时库房中保管的雷管取出,并安排王**驾车将该雷管存放在盘古乡盘古村委西窑村附近的猪圈内。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胡**指认非法储存地点,民警将非法储存的828发雷管当场起获。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胡**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泌阳县盘古乡磨山村委拐子沟林坡上建选厂加工银矿石,2017年银矿停止生产。经鉴定,选厂占用林地面积3.5385亩,地类为省级公益林。
2017年4月份,被告人胡**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泌阳县盘古乡磨山村委拐子沟小蒜坡开采石材加工石子;2017年10月份,被告人胡**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在磨山村委拐子沟组竹竿庄上头开采石材加工砂石。经鉴定,小蒜坡采石场占用林地面积8.1亩,地类为省级公益林;竹竿庄上头采砂场占用林地面积19.8亩,地类为省级公益林。
2017年4月24日泌阳县林业局对小蒜坡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处罚3.7481亩,2018年1月4日泌阳具林业局对竹竿庄上头采沙场非法占用林地处罚3.7406亩,未处罚林地面积为23.9498亩,地类为省级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书: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爆炸物雷管现在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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