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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村委会****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赌博于2012年1月18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27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本案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仁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分别向仁化县**镇**村委会**村小组、**村小组购买“**窝”5亩土地、“**岭”3亩土地。从2012年7月至2018年12月,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不等价格,陆续将上述两块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他人建房。经审计鉴定,依据收据、银行转账单确认的胡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获利总额为213.9万元。

仁化县公安局对胡某某持有的手表一块、手机一台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表、手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郑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桥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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