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1********,汉族,高中文化,克什克腾旗**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组,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园**大厅。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滕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使用滕某某放置于家门口鞋内的钥匙进入刘某某、滕某某夫妇位于克什克腾旗**镇**街**园**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录音笔放置于主卧内的床箱中。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方法进入刘某某、滕某某家中将放置的录音笔取回。2020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以同样的方式第三次进入刘某某、滕某某夫妇家中放置录音笔时被返回家中的刘某某撞见并报案至克什克腾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录音笔;2.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且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入公民住宅,侵犯个人隐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观
书 记 员:伊日贵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物证:录音笔1支。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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