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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87********,汉族,高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沐川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6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值班律师王晶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第二次退回长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长垣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3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射钉枪、射钉弹、液压防爆合金无缝钢管、钢珠等物品后,在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号老家中对射钉枪进行组装、改装,用于射鸟、矿泉水瓶等。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改装射钉枪可以认定为枪支。

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长垣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胡某某改装的射钉枪照片;

2.书证:四川省人口信息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君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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