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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11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估价师,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在任北京**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估价师期间,利用对北京市房山区**工业公司**部拆迁增项评估,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时任北京市房山区**工业公司**部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30万元,供个人消费使用。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客户申请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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