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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坪**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85576号 商标、第4581865号 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长袜、短袜等,有效期分别至2026年7月13日、2029年1月6日。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G836756 商标、第3921767号 商标、第3336263号   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类、帽类(截止)等,有效期至2024年6月25日2027年3月27日、2024年6月6日。

全星有限合伙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9740654号 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大衣箱、旅行包、运动包等,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

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18624852号 商标、第5801739号 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背心、运动衫、服装等,有效期分别至2027年1月27日、2021年4月20日。

秋季纸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1423177号 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袜、T恤、衬衫等,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158576号 商标、第158574号 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9类:化妆品及化妆用品,有效期均至2022年6月14日。

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76096号 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9类:香料产品、化妆品、香水,继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3类,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路易威登马利蒂是第241081号 注册商标、第241012号 注册商标、第241019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背包、手提包等,有效期均至2026年1月14日。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第1927849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手包、休闲手提包等,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该公司是第G1307272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14类、18类:包括皮革和人造皮革、手包、休闲手提包等,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4日。该公司是第177032号 注册商标、第1724709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和人造皮革、手包、休闲手提包等,有效期分别至2023年5月14日、2022年3月6日。

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是第807224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和人造皮革、手袋、手提包、等,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是第793287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背包、手提包等,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是第75977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9类:化妆品,有效期至2027年7月14日。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法国)是第145865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2类:皮、钱包、钱袋、手袋、皮夹子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4月14日。

周马龙公司系第6284233号 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波、香水、浴液等,有效期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落维有限公司同时是注册商标第14863064A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T恤衫等,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该公司是注册商标第G590385号LOEWE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和仿皮、旅行和手提箱等,有效期至2022年7月15日。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18842791号 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包、钱包等。有效期至2027年2月13日。该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882177号 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T恤衫等,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

博柏利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证G733385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第25类:包括外衣、服装等,第18类:皮具等,有效期至2020年4月25日。该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781602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第25类:服装、鞋、帽等,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彪马欧州公司系商标注册证76554号 注册商标、第570147号    注册商标、第1348498号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T恤衫、鞋、帽等,有效期分别至2028年12月1日、2021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27日。

2018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许某甲(另案处理)租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苑**室和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作为办公场所,雇佣王某乙(另案处理)作为客服,通过微信等方式向高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香奈儿、阿玛尼、兰蔻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7986元。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苑**室和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查扣假冒GUCCI、CHANEL、LV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2000余元。

上述查获并扣押的商品,经相关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苑**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货物买卖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货物买卖对账单,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许某乙、储某某、许某甲、王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着手,由于公安机关查处,部分商品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部分尚未销售商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珍珍

检察员助理:郭涵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575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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