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淘宝店主,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于2018年6月27日被沭阳县农业委员会责令停止在淘宝网上经营,并罚款人民币二万零六百元。被告人胡某某现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5日将全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经营的“**盆景园艺”淘宝店故意以防风种子冒充前胡种子销售给他人种植使用,造成生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8102.75元,现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胡某某向唐某某销售假的前胡种子共计10150元;
2.2018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向祁某某销售假的前胡种子共计2612.5元;
3.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胡某某向冉某某销售假的前胡种子共计2520元;
4.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许某某销售假的前胡种子共计5093.25元;
5.2018年2月至3月,被告人胡某某向童某某销售假的前胡种子共计4300元;
5.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胡某某向朱某某销售假的前胡种子共计3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仲某某证言;
3.被害人祁某某、冉某某、许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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