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冯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新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作为上海**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该公司从中建八局分包的本市江北新区七里河大街与横江大道交汇处的扬子江金茂悦部分项目的施工及安全,其间因C3地块3幢楼外脚手架与墙体之间未设置水平兜网,多次接到隐患整改要求而未及时整改。2019年4月3日11时15分左右,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工人冯某某被发现坐在C3-3幢8层(高度约24米)外脚手架钢管上,头部抵在外墙。在工友对其施救的过程中,冯某某从外脚手架与墙体之间的空隙坠落至一层地面死亡。经鉴定,冯某某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事故调查认定,胡某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所在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劳动合同、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许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工程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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