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5日逮捕,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自卸大车在沙河市剑桥公馆二期工地施工,倒车时轧到该工地雾炮工人张某某,致使张某某死亡。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刘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视频光盘;5.勘查笔录:施工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孔花君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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