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石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下旬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宝安区**街道**村**巷**号***房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后将相关投注单据转交给其上家“LU”(微信名,不详),并从“LU”外获取投注额3%至10%的返点渔利。截止至2019年10月29日止,被告人胡某某共接受“龙哥”、“阿信”“我本善良”(均微信名,不详)等十一名下家微信转账六合彩投注金额达54万余某某人民币,从中获利约1万元人民币。2019年10月29日,民警在**街道**村**巷**号***房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手机一部;2. 书证: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胡某某手机微信截图;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微信转账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涉案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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